为深入推进民生工程的实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我市下发了《关于印发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宣城市2008年度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对市直部门和县市区实施民生工程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对象及范围为市直民生工程项目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省、市政府确定的三十二项民生工程工作情况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内容以市政府与市直成员单位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和有关要求为依据。考核分部门进行,实行百分制综合考核,其中:工作开展情况30分,政策落实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70分。市政府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单位进行通报。
对县市区考核,内容和相关指标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省十八项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及有关文件等要求确定。考核采取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会问卷调查三种方式进行。综合考核以年终考核(考核成绩30分)和平时综合督查(每次督查成绩5分)两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束后,将各县(市、区)总分及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得分情况,向各地进行通报。考核结果直接计入市对县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评比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