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国家发改委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全国各地电网销售电价标准,从今天起执行。
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
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将全国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
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为减少电价调整影响,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县(市)电价也不作调整。
相关政策
国家发改委要求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加强生产调度,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落实,对违反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