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下女子裸照,逼迫女子卖淫。近日,旌德县一犯罪团伙两名主犯曹某、王某分别被一审判处九年六个月和六年有期徒刑,两名从犯周某、曹某某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四年,四被告人同时被处罚金四万元。
2007年5月中旬,被害人旌德籍女子沈某某、周某、王某某与外省籍女子“兔子”、“杨静”随被告人王某等一行七人赴上海寻找工作。到了上海,与在上海闸北区某公司务工的旌德籍被告人曹某、周某联系后,一起去闸北区蒙古路某旅馆开了两间房。当晚,被害人沈某某离开旅馆,途中被王某、曹某、周某找回。被告人王某对沈某某进行殴打,威胁要她卖淫。被告人王某、曹某商议强行拍摄沈某某的裸体照片,逼迫其卖淫。
次日早晨,被告人王某、周某在房间里,强行给沈某某拍摄了多张裸体照片。当天中午,被告人王某送被害人沈某某到旅馆对面一美容院强迫其接客卖淫,被害人沈某某被迫卖淫两天8次,得人民币800元,其中被王某拿去500元、曹某拿去200元、沈某某自己隐藏了100元。
另外,2007年4月底,被害人宋某随王某等人赴上海寻找工作。不料5月1日晚,王某邀来被告人周某、曹某、曹某某以及金某,之后周某将宋某灌醉,带至上海市闸北区某招待所客房内,由金某对宋某实施强奸,同时曹某、王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照相机给被害人宋某拍摄了裸体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