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吊篮载人 雇工受伤雇主埋单
日前,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工在劳动中受伤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令雇主某建筑公司赔偿雇工唐某经济损失114645.60元。
2004年5月8日,唐某受雇工某建筑公司砖工组长王某,在该公司承建的工程做普工。2004年10月16日上午,在工地拌和水泥砂浆送至四楼楼顶浇筑天沟时,唐某将装了水泥砂浆的翻斗车推入升降吊篮并开启电源开关,将吊篮升至四楼。然后,唐某从楼梯攀上四楼,将水泥浆送到目的地,返回时唐某心存侥幸,随空车进入吊篮,并叫楼下工场门卫洪某为其操作开关放下吊篮。当洪某启动开关离开后,吊篮钢绳突然断裂,唐某随吊篮坠地受伤,造成L1椎体爆裂型骨折伴截瘫,又足跟 粉碎性骨折。2005年5月3日,唐某的伤经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Ⅱ级伤残。双方因赔偿数额发生分歧,2006年元月23日,唐某一纸诉状将该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唐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建筑公司虽未直接选任原告,但原告系砖工组长所选任,为被告从事劳务,原、被告双方之雇佣关系事实存在,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依法应当承担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雇佣活动中,明知施工设施之吊篮严禁乘人,但其抱侥幸心理,忽视自身安全,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减轻雇主即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唐某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定残后护理费等直接经济损失的60%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14645.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