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华阳镇的汪某某在打猎时,未辨明目标,即盲目开枪,酿成一人死亡的悲剧,自己因此锒铛入狱。日前,绩溪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汪某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安葬费、交通费计62487元。
7月16日凌晨4时许,汪某某持猎枪到扬溪镇酬村土名“后塘湾”处打猎,将在田埂上弯腰割草的李某某误作野猪,在未开矿灯照明的情况下持枪射击,至李头、肩等部位中弹倒在水田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并赔偿经济损失2.75万元。
绩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持枪打猎时应预见朝不明物体开枪射击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伤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一人当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